question-icon 买卖破租赁有哪些法条规定?

我有套房子出租了,现在想卖掉。听说一般是“买卖不破租赁”,但也有“买卖破租赁”的情况。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关于“买卖破租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法条能作为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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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买卖破租赁”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房屋的买卖行为可以打破原本存在的租赁关系,这和大家熟知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所不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涉及“买卖破租赁”的相关法条规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该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其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其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买卖破租赁”,但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这些情况,可能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结束。例如,房屋在买卖时被司法机关查封,那么租赁关系就可能因为这个原因而受到影响,实际上就可能产生“买卖破租赁”的效果。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买卖破租赁”的两种典型情形。如果房屋在出租之前就已经设立了抵押权,之后因为抵押权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那么此时租赁关系就可能会被打破。比如,房东在出租房屋前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后来因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行使抵押权把房子卖掉,这种情况下租赁关系就可能不能继续维持。再如,房屋在出租前就被法院依法查封了,之后房屋进行买卖,租赁关系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买卖破租赁”并不是普遍现象,而是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会发生。当遇到涉及房屋买卖和租赁关系冲突的情况时,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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