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能否改变标的?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方提出要改变标的。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也不知道如果可以改变,需要遵循什么程序。我想了解一下,在政府采购里到底能不能改变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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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关于能否改变标的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政府采购标的的概念。政府采购标的就是政府采购所指向的对象,比如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等。正常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都要遵守合同条款,不能随意改变标的。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合同一旦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形,是有可能改变标的的。比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像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原标的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按约定提供;或者出现了情势变更,即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在这些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等手续后,可以对标的进行适当改变。 若要改变标的,通常需要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且要经过财政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双方还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价格调整、履行期限等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变更后的合同依然要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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