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
我公司有一些资产划分为了持有待售资产,之前计提了减值准备。现在这些资产的价值好像有所回升,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能不能转回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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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持有待售资产和减值准备的概念。持有待售资产是指企业已经作出出售决议,且该资产很可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的资产。而减值准备是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预先提取的准备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能否转回的问题,准则规定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也就是说,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回的,但转回的金额是有限制的,只能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范围内转回。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企业通过随意转回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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