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需要等待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原本是等待出售的,但现在情况有变,不需要再等出售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些固定资产还需不需要计提折旧,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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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再需要等待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简单来说,就是把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和时间推移而逐渐减少的价值,分摊到它使用的各个期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 当固定资产不再需要等待出售时,意味着它不再符合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定义。如果该固定资产仍处于使用状态或者企业预期会继续使用它,那么就应该按照正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来计提折旧。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然后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来计算折旧额,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分摊。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设备原本准备出售,因此停止了计提折旧。后来由于市场情况变化,企业决定继续使用该设备。此时,企业就需要重新评估该设备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然后按照选定的折旧方法开始计提折旧。这样做既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也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有助于企业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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