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空置的出让土地能否转让其使用权?


在探讨长时间空置的出让土地能否转让其使用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土地出让,指的是国家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土地闲置,则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土地长时间空置,达到了闲置的标准,是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当闲置满一年时,会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时,土地可能会被无偿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状态已经不符合正常转让的要求。 另外,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是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土地闲置,在进行相应的处置后,有可能符合转让条件。但如果是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长时间闲置,在闲置状态未解决之前,是不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因为土地转让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处于闲置且未处理的状态,是不符合转让要求的。只有解决了土地闲置问题,使土地恢复到可正常开发建设的状态,才能够合法地转让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