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婚姻无效?
我有个朋友婚姻里遇到点事儿,他对象在和他结婚后又和别人登记结婚了。我想替他问问,像这种重婚的情况,作为利害关系人,能不能向法院请求判定这段重婚的婚姻无效呢?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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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婚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是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原则。 那么,谁属于利害关系人呢?根据法律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则涵盖了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这就从法律层面上否定了重婚这种行为所形成的婚姻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以重婚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当利害关系人发现存在重婚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而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个判决是不能上诉的。 所以,在重婚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完全有权利请求法院判定该婚姻无效,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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