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发票是否可以作废重开?
我手里有一张一年前的发票,现在发现有些问题,想把它作废然后重新开一张。但不知道过了这么久还能不能这样操作,想问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一年前的发票可以作废重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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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一年前的发票是否可以作废重开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发票作废和开具红字发票这两个概念。发票作废通常是指在开票当月,所开发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收回全部联次后可以进行作废处理。而对于跨月或者已经抄税等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发票,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发票的影响,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对于一年前的发票,由于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月可以直接作废的时间范围,所以一般不能直接作废。不过,如果存在符合规定的情形,比如发生了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况,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具体的操作流程,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此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是普通发票,虽然不需要填写申请单,但也需要按照规定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上可能会有所差异,企业和个人在处理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来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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