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否可以重复提起?
我在一个案件里,之前提过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了。现在情况好像又有了点变化,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再提一次管辖权异议啊,法律上允不允许重复提这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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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来说,管辖权异议不可以重复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特定期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且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一旦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裁定,无论是异议成立移送案件,还是异议不成立驳回,当事人都不能就同一案件基于相同或类似的理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性,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不过,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发现了之前不知道的关于管辖的重要证据,证明原管辖权裁定确实存在错误,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申请再审等方式来解决,但这并不等同于重复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不能重复提起,但在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管辖权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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