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扣除原价?
我最近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打算,但是不太清楚在转让过程中能不能把土地的原价扣除。我是之前花了一定价格买下这块土地的,现在转让出去涉及到交税等问题,想知道扣除原价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会不会影响税费计算等,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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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能否扣除原价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土地使用者把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别人的行为。而扣除原价,就是在计算应纳税额等相关费用时,把当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等成本扣除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您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是可以扣除原价的。 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是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不能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不过,如果符合一些特殊的政策规定,比如某些特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这些特定情况下,会依据相关具体政策来确定是否能扣除以及扣除的具体规则。所以,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要先确定土地取得的时间,再根据自身情况和适用的计税方法,准确判断能否扣除原价。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等操作,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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