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女方财产男方是否可以索要?

我和前妻刚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我觉得有些财产分配不太合理,想问问离婚后女方名下的财产,我有没有权利去索要呢?比如她婚前买的房子,还有一些婚后她自己存的钱,我能争取一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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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离婚后男方能否索要女方的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赠与等方式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她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男方一般是不能索要的。因为这些财产在结婚前就已经属于女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并且双方都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协议或者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那么男方一般不能再就已经分割的财产向女方索要。但是,如果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离婚时存在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等情形,男方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一般来说,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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