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可以不承担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涉及到一些夫妻共同债务。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这些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有没有可能不用承担呢?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什么情况下必须承担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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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一般不能不承担。首先来解释一下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也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即使离婚了,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不过,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并且债权人知晓且同意该约定,那么在夫妻内部,按照约定执行,但这也只是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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