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能否放弃房产继承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在我国法律里,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而言,他们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放弃房产继承权明显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太可能是与精神病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所以,通常情况下,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是不能独立做出放弃房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如果要处理相关事宜,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进行。并且,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代理人的原则,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不能随意代理精神病人放弃房产继承权,除非放弃继承对精神病人是有利的情况。比如,继承房产会带来巨额的债务等情况,经过严格的评估和考量,并且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才有可能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