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我签了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但不太清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怎么确定的。合同里的条款有点复杂,我担心自己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想知道法律上是依据什么来明确这个担保范围的,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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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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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担保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要确定其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合同约定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对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而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这个范围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清楚地写明了担保人要对哪些项目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例如,合同约定担保人仅对主债权和利息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就不在担保范围内。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就是主债权以及因为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金,还有债权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此外,最高额保证担保有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的限制。即使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超过了这个限度,担保人也只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合同约定最高债权额限度是100万元,而实际产生的债权本金、利息等加起来有120万元,那么担保人最多只需要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 在确定担保范围时,还需要注意债权的发生期间。最高额保证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只有在这个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才属于担保范围。如果债权发生在约定期间之外,担保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总之,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要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就依据法律规定,同时要考虑最高债权额限度和债权发生期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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