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能优先受偿吗?

我之前申请了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一批货物进行了查封。现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都在要求还钱。我不知道我因为申请了财产保全,在这批货物的清偿上能不能优先受偿,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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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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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能优先受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但它本身并不改变债权的性质和受偿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这里明确了在没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财产保全措施并不等同于执行措施,只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可能会获得优先受偿的机会。例如,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如果债权人对特定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且该财产属于担保财产或者法定的优先受偿财产范围,那么该债权人就可能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外,如果财产保全涉及到建设工程价款等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也可以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一般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身并不能使债权优先受偿,但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关债权有可能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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