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能否不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但我觉得里面的责任划分不太合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个事故认定书能不能不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呢?我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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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一个重要的文件,但它确实不一定必然作为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 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里要明确的是,它本质上是一种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虽然事故认定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或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时,会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比如现场勘查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法院可以不采纳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重新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一些复杂的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现场被破坏、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等情况,此时事故认定书可能无法准确反映真实的责任情况。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进入到诉讼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不合理,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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