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警认定书有异议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收到了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我觉得里面责任划分不太合理。我想知道针对这种对交警认定书有异议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通过什么途径、在什么时间内去提出异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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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的。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一种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文书。不过,它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书面申请,而且要在规定的三日期限内提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申请复核了。 复核申请应当明确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果受理复核申请,一般会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此外,如果复核申请被受理,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终止复核。这意味着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复核程序就会停止。 所以,当我们对交警认定书有异议时,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通过书面申请复核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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