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检察院后公安机关还能不能补充资料?
我涉及一个案子,目前相关材料已经移送检察院了。但我发现有些证据当时没收集全,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还能不能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有什么规定和流程吗?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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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检察院后公安机关是可以补充资料的。这涉及到补充侦查的法律程序。 补充侦查,通俗来讲,就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可能由于证据不够充分、事实不够清楚等原因,需要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补充侦查以完善证据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退回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这通常是因为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比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或者某些物证没有进行完整的鉴定等,此时检察院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据。另一种是检察院自行侦查,当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检察院自身有能力进行侦查时,就会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经过补充侦查,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就会依法提起公诉;如果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移送检察院后公安机关是有权力也有必要在需要的时候补充资料的,这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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