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妇女是否能被解雇?


在法律层面,对于孕期妇女能否被解雇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对于孕期妇女的保护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第四十条是指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是指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就辞退她,这是法律给予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让她们能够安心度过孕期。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孕期女职工存在以上这些情况,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孕期女职工遭遇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她们是有维权途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孕期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工作,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总之,法律为孕期女职工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她们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严格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