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私了”协议到底能不能“了”?

我之前和别人发生了点小纠纷,双方商量着签了个“私了”协议。但现在对方又反悔了,想推翻协议。我就想知道这个“私了”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能不能真正解决事情,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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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了协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私了”协议到底能不能“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私了”协议的定义。“私了”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达成的解决办法。它本质上和我们常见的合同一样,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私了”协议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就具备初步的合法性。 然而,一份“私了”协议能否真正“了”事,还需要看它是否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签订“私了”协议的双方都有足够的能力理解协议内容,是在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遵守。 例如,在一些轻微的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现场达成“私了”协议,约定了赔偿金额和方式,并且已经履行完毕。这种情况下,只要协议符合上述生效条件,就可以认为事情已经“了”了,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反悔。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私了”协议可能就不能真正“了”。首先,如果协议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另一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那么受欺诈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协议。 其次,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一些涉及人身伤害的“私了”协议中,约定免除一方的法定赔偿责任,这种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为法律规定了侵权人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通过协议随意免除。 此外,如果协议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通常是指协议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另一方。比如,在签订赔偿协议时,一方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或者缺乏经验,迫使对方接受了不合理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私了”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解决双方的争议。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等情形,协议可能会被撤销或者认定为无效,事情就不能真正“了”。在签订“私了”协议时,双方都应该谨慎考虑,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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