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受理后是否能撤销?
我之前报了一个治安案件,现在和对方达成和解了,不想继续追究了,想问下这种情况下,已经受理的治安案件能不能撤销啊,要是能的话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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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受理后能否撤销,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治安案件的定义。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其中就包括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特定情形,是可以撤销案件的。比如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期限,简单来讲就是从违法行为发生到被发现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处罚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案件就可以撤销。还有就是没有违法事实的,也就是经过调查发现根本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那自然案件也无需继续办理,予以撤销。另外,违法行为人死亡的,因为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案件也会撤销。 不过,如果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一般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治安案件的撤销。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即使双方和解,公安机关依然可能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案件也不会撤销。 如果想要撤销治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公安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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