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强奸罪后还能定猥亵罪吗?
我想了解下,如果一个人已经被认定犯了强奸罪,那在这个案件里还能不能再给他定猥亵罪呢?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关系,是只能定一个,还是存在可以同时定两个罪的情况呀,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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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奸罪和猥亵罪这两个法律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而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的猥亵行为主要是指除性交以外的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定了强奸罪后是否还能定猥亵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不同的罪行,在判决时要把各个罪行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起来确定最终的刑罚。如果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既有强奸的行为,又有在强奸行为实施前后或者过程中实施的与强奸行为相对独立的猥亵行为,且这些猥亵行为符合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是有可能同时构成强奸罪和猥亵罪的,会进行数罪并罚。 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前,对被害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强制抚摸等猥亵行为,之后才实施了强奸行为,这里的猥亵行为并不是强奸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而是相对独立的,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同时构成猥亵罪和强奸罪。但如果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是为了实施强奸而进行的预备或伴随动作,那么通常就只认定为强奸罪,而不再单独认定猥亵罪。所以,定了强奸罪后是否还能定猥亵罪,关键在于猥亵行为是否能独立于强奸行为并符合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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