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果还能重新鉴定吗?

我有个官司,法院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做鉴定。可我对这个鉴定结果不太认可,感觉有些地方不太合理。我就想问问,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我还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啊?有啥条件和流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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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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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果,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的基本概念。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为了借助专业人士的知识和技能,来查明案件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比如伤残等级、文书真伪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如果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没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者鉴定过程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又或者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明显不充分等情况,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 申请重新鉴定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理由。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就会准许重新鉴定,并重新委托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是一个比较严肃的程序,不能随意启动。如果仅仅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但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法院可能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所以,在申请重新鉴定之前,当事人一定要仔细考虑,并收集好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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