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开出后是否可以作废?
我公司之前开了一张红字发票,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把这张红字发票作废。不知道在法律规定上,红字发票开出后还能不能作废呢?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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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红字发票开出后能否作废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红字发票的概念。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当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来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对于红字发票开出后能否作废,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是当月开具的红字发票,在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废的。这里所说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但是,如果红字发票不是当月开具的,就不能直接作废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红字发票开具错误或者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正确的红字发票进行冲减。例如,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的流程开具。先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总之,红字发票当月开具且符合作废条件可以作废,跨月则不能直接作废,要按规定开具正确的红字发票来处理。企业在操作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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