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前妻更改孩子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最近我发现前妻擅自把孩子的姓名改了,我心里很不舒服。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以前妻更改孩子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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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是不能以前妻更改孩子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并不因为夫妻关系的解除或者子女姓名的变更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 而关于孩子姓名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如果前妻擅自更改孩子姓名,这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但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如果对孩子姓名变更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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