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分割协议事后是否可以反悔?


在法律层面,对于财产分割协议事后是否可以反悔,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夫妻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中,若一方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事后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的。这里的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让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胁迫则是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签订协议。 其次,如果不是基于离婚目的的普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若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不过,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以这些理由反悔了。一般来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此外,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那么同样不能再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