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探讨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代理,简单来说,代理就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越权代理,就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甲委托乙购买100吨钢材,乙却购买了200吨。如果甲事后认可了乙购买200吨钢材的行为,那么这份钢材购买合同就是有效的。 相反,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一定的权利保障。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是越权代理的一方。 此外,还有一种表见代理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比如,被代理人曾经长期让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即使这次代理人超越了权限,相对人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和认知,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总之,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要根据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况来判断。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