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调控政策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我之前签了一份合同,现在遇到了调控政策,感觉继续履行合同会有很大困难。我想知道,这种调控政策能不能作为我解除合同的理由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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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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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调控政策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时,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细致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即“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调控政策的出台完全超出了当事人的预见范围,并且当事人无法避免其影响,也没有能力克服由此带来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来解除合同。例如,房地产调控政策突然禁止外地人购房,而外地购房者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此时该政策就可能构成不可抗力,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当调控政策的实施使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时,该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比如,政府突然提高了某项商品的消费税,导致销售方成本大幅增加,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销售方将遭受重大损失,此时销售方就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来寻求解决办法。 然而,在实际判断调控政策是否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调控政策的性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等。一般来说,如果调控政策只是对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不会支持当事人以调控政策为由解除合同。例如,调控政策导致商品价格有一定幅度的波动,但这种波动在市场正常的价格波动范围内,就不能轻易认定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调控政策有可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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