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还可以使用吗?
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可以使用,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商标驳回的含义,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商标局审查,认为其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给予注册的决定。
从法律角度来说,商标在申请过程中,无论是否被驳回,商标本身并不因为申请行为而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证之前,使用该商标并没有基于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用权。
如果商标被驳回是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性条款,比如使用了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那么这样的商标是绝对不可以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使用违反这些规定的商标,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如果商标被驳回是因为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等相对理由,那么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在先商标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一旦被认定为侵权,使用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所以,商标被驳回后能否使用,要仔细分析驳回的原因,并充分考虑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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