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了去除房产名字,能单方面去除吗?


在探讨能否根据离婚协议单方面去除房产名字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产名字的变更,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代表着产权归属。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要去除一方在房产上的名字,双方都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单方面去除房产名字通常是不行的。因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虽然离婚协议有约定,但房产登记部门为了确保产权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常要求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手续。 不过,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办理房产名字的去除手续。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部门依据法院的通知书可以单方面办理房产名字的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通常不能直接单方面去除房产名字,但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这一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