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企业开具分割单的进项能否抵扣?


在探讨出租企业开具分割单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中进行抵减,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税款。而分割单是指在企业发生共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由取得发票或其他有效扣税凭证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费用分割给其他共同负担费用的单位,并开具的一种原始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 对于出租企业开具分割单的情况,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当出租企业与其他方共同接受应税服务,且按照规定进行了费用分割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分割单等凭证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规定进行抵扣。但要注意,必须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并且取得的分割单等凭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如果分割单不符合规定或者对应的支出不属于可抵扣范围,那么进项税额就不能进行抵扣。例如,如果分割单上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费用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可抵扣项目,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