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立案后是否还能再立案?

之前我去报案,结果警方不予立案。但我觉得我的情况应该是符合立案标准的,现在我想再去试试,不知道还能不能立案。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种不予立案后又想再立案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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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不予立案后是有可能再次立案的。下面从法律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解释。 首先,“不予立案”指的是司法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从而决定不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来说,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目前掌握的证据和情况不满足这些条件,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意味着,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是有救济途径的。申请复议就是一种方式,如果经过复议,司法机关发现之前的决定有误,或者控告人又提供了新的证据和线索,使得案件符合了立案条件,那么就可能会再次立案。 此外,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通过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也可能促使案件再次立案。 总之,不予立案并不意味着案件就彻底终结,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通过合法途径的情况下,是可以再次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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