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加班费能实行“包干”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和我签合同说工资和加班费是“包干”的,就是给我一笔固定的钱,不管我加不加班都这些。我感觉这样不太对,但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工资和加班费真的能这么“包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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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加班费实行“包干”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存在问题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法律概念。工资是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而加班费则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补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在该下班的时候还继续工作,这多出来的工作时间,单位就应该给你额外的钱,这就是加班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加班费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加班的情况来计算和支付的,而不是一个固定的“包干”数额。因为每个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班情况都不一样,如果实行“包干”,就无法准确体现劳动者实际付出的额外劳动,也不能保障劳动者依法应获得的加班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和加班费“包干”问题产生争议,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是否能证明“包干”费用中已经合理包含了加班费,以及该“包干”费用是否足以补偿劳动者的加班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并支付加班费。 综上所述,工资和加班费不能实行“包干”,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实际的加班情况,准确计算并支付加班费。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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