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后是否能追究股东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取消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司吊销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直到办理注销登记为止。那么,公司吊销后能否追究股东责任呢?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公司被吊销后,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人发现股东甲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在这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抽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乙在公司被吊销前抽逃了30万元的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在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有其他人员协助乙抽逃出资,这些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公司吊销后,股东有义务对公司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公司被吊销后,股东丙和丁一直不组织清算,导致公司的财务账册丢失,无法确定公司的资产状况,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丙和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有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吊销后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追究股东责任的。股东的出资义务、清算义务等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