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股东可以诉讼吗?


在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这种诉讼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到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如果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股东是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首先,股东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次,股东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如果他们拒绝起诉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让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就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是指如果不马上起诉,债权可能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转移财产等原因无法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