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人不在鉴定书上签字,这份鉴定书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在探讨伤残鉴定人未在鉴定书上签字,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赔偿依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伤残鉴定书的重要性。伤残鉴定书是在涉及人身损害等赔偿案件中,对伤者伤残程度进行科学评估的重要文件,它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确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其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鉴定人签字的要求,但同时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鉴定人签字是对鉴定意见负责的一种重要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伤残鉴定人不在鉴定书上签字,这份鉴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因为签字意味着鉴定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负责,是对鉴定意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一种保证。没有签字,很难确定这份鉴定书是否是鉴定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无法确定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对于这种没有鉴定人签字的鉴定书通常会持谨慎态度。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了这样的鉴定书作为赔偿依据,另一方当事人很可能会对其提出质疑。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鉴定书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释,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如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鉴定人又不出庭说明情况,那么这份鉴定书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作为赔偿依据。 所以,总体来说,伤残鉴定人不在鉴定书上签字,这份鉴定书通常不能直接作为赔偿依据。为了确保自身权益,无论是伤者还是赔偿责任方,都应该要求鉴定机构按照规范程序出具鉴定书,鉴定人要在上面签字确认,这样才能保证鉴定书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