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免责就一定能够免责吗?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一些格式条款写着对方免责。我担心这是不是意味着对方真的出了问题就不用负责了,不太清楚这种格式条款免责到底有没有效,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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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很多人会认为,只要合同里有格式条款写了免责,那么相关方就真的能免除责任,其实并非如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可能就不被法律认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如果格式条款的免责内容严重不合理,完全排除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者是通过一些不合理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在一些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的部分责任。但如果这些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或者条款本身不合理地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那么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这些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免责不一定就能够免责。当遇到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内容时,要仔细审查提供方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以及条款本身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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