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开庭了还能提交新证据吗?
我有个官司已经到第三次开庭了,之前没找到的一份重要证据现在找到了,我不太清楚这个时候还能不能向法庭提交这份证据,也不知道提交了法院会不会采纳,心里很纠结,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第三次开庭了到底还能不能提交新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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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次开庭时是否还能提交新证据,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新证据”这个法律概念。新证据是指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收集到的证据,或者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不过,如果到了第三次开庭才发现新证据,也并非完全不能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您能向法院说明逾期提交证据是有正当理由的,比如该证据是最近才新发现的,之前确实无法获取等,法院可能会接受这份新证据。但要是您没有合理理由,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即使采纳了也可能对您进行训诫或者罚款。所以,第三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是有一定可能性被接受的,但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的逾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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