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告进行仲裁吗?
我和一家公司有业务纠纷,后来发现和我签约的是分公司,但分公司感觉没啥资产,我担心就算赢了仲裁也拿不到钱。我想把总公司也拉进来一起仲裁,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我这种情况能把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告进行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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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能否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告进行仲裁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就像是总公司的一个‘分身’,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它的行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还是和总公司紧密相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表明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责任承担关系。 在仲裁方面,如果纠纷的产生和分公司的业务有关,而你认为需要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通常是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列为仲裁被申请人的。因为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往往是在总公司的管理和授权下进行的,当分公司的行为引发了纠纷,总公司难辞其咎。 不过,能否一起仲裁还要看具体的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协议中明确了被申请人的范围,就要按照协议来执行。若协议没有明确限制,并且纠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表明总公司和分公司都与该纠纷有密切联系,那么将它们一起告进行仲裁是合理合法的。 在实际操作中,你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分公司的行为以及总公司与该纠纷的关联性。这样在仲裁过程中,你的诉求才更有可能得到支持。所以,一般情况下,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要求的前提下,是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告进行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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