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分公司和总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在一家分公司上班,和分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不知道分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承担责任时,总公司要不要一起负责。想了解下在劳动仲裁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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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判断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先明白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这意味着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劳动仲裁领域,这就为判断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提供了基本准则。 如果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的权益受损且分公司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总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分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分公司自身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工资,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资的责任。这体现了在劳动仲裁中,分公司与总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若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且足以承担责任,那么可能由分公司先承担责任。但如果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总公司就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在劳动仲裁中,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根据分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以及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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