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是否可以把股东一并起诉?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能不能把股东一并起诉,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这个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它就像一个独立的“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己来偿还,股东只需要按照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不能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偿还公司债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将股东一并起诉。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股东就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就可能构成滥用权利,此时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欠债时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法定情形。如果发现有上述特殊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