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中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我之前打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了,现在准备上诉进入二审。在一审的时候有些证据没找全,现在找到了新的证据,不知道在二审中能不能补充这些证据啊,我就怕补充了也不被认可,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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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二审中,对于补充证据的情况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来详细分析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证据则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是受到限制的。该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新的证据”进行了定义,包括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以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是符合上述“新的证据”情形的,是可以在二审中补充的。比如,在一审时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提供的证据,在二审中就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但要是不属于“新的证据”范畴,随意在二审补充证据,法院通常是不会采纳的。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避免当事人故意在一审隐藏证据,到二审搞“证据突袭”。 此外,即便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证据属于新证据,也需要在二审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如果是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总之,行政诉讼二审中并非绝对不可以补充证据,但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否则补充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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