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对方还能离婚吗?该如何处理?
我和另一半现在处于分居状态,已经很久联系不上他了,我现在想要离婚,可完全不知道对方人在哪里,也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离婚,要是能离的话又该通过什么方式、走哪些流程,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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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仍然是可以离婚的,但一般不能选择协议离婚,不过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来说说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明确提到,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下面讲讲具体的处理方式,这里要分不同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向法院申请对方死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解除。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具体程序如下: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立案;第二步,法院按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第四步,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公告栏和相关媒体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中告知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国内案件公告期限为60日,涉外案件为6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 要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这种情况可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此时,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要注意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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