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子一方卖的是否能善意取得?


在探讨夫妻房子一方出卖时,第三人是否能善意取得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判断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该房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出卖人的名字,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屋,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善意。但如果第三人明知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通过一些明显的迹象应当知道出卖人没有得到配偶同意而进行交易,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善意。 其次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要求第三人支付的价格应当与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大致相当。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可能存在不合理性,从而影响善意取得的认定。例如,市场价值100万的房子,第三人只花了20万就买到手,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认定为合理价格转让。 最后是完成登记。对于房屋这种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三人才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如果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原夫妻共有人仍然可以主张追回房屋。 综上所述,夫妻房子一方卖的,第三人有可能善意取得,但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原夫妻共有人有权追回房屋,并要求无权处分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