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记录说明只能由当事人提供吗?
我在处理一个事务时,涉及到一份文字记录说明。现在有人要求这份说明必须由当事人提供,可当事人不太配合。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文字记录说明是不是只能由当事人提供呢?我该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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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内,文字记录说明并非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文字记录说明本质上属于一种证据材料,它能够记录和反映一定的事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文字记录说明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其提供者并不局限于当事人。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了解相关情况的证人也可以提供文字记录说明来证实案件事实。这些证人的文字记录说明如果经过查证属实,同样可以被法庭采纳。此外,与案件相关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在其掌握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具文字记录说明。 所以,当需要文字记录说明时,并不一定非得当事人提供。如果当事人不配合,你可以尝试寻找其他了解情况的人来提供相关的文字说明,或者收集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同时,要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这样才能在法律程序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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