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愿给别人的钱能立案吗?


在探讨不自愿给别人的钱能否立案这个问题时,需要先明确“不自愿”背后的具体情形,因为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处理方式。 如果是被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交出钱财,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数额大小,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追究。例如,张三在偏僻小巷被李四持刀威胁,被迫交出了身上的钱包,这种情况下李四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张三报案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 要是被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比如王五编造自己生病急需钱治疗的谎言,骗赵六给了他五千元,这种情形就可能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条件。 另外,如果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而交付钱财,这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例如甲受乙的欺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货款,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货款。 总之,不自愿给别人的钱是否能立案,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和证据来判断。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或法院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