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是否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判断村干部是否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关键在于明确村干部在法律上的身份定位。 通常情况下,村干部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等。然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当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当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果存在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例如,在救灾款物管理过程中,村干部私自截留、挪用救灾款物,导致受灾群众无法及时得到救助,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如果村干部从事的是纯粹的村集体自治事务,比如组织村民进行村里的环境卫生整治、组织村民开展文化活动等,此时他们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一般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不过,他们可能会因为违反村集体自治相关规定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村干部能否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依据其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来判断。如果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