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产评估增值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名下有套房产之前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增值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到底是怎样确定的。是按照原来的房产价值,还是评估后的增值价值来计算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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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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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房产税和计税依据的概念。房产税呢,就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计税依据,简单说就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当房产评估增值时,计税依据是否改变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企业对房产进行评估增值,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调整了房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根据评估增值调整了房产账面价值并按规定核算的,可能要按照调整后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若没有按规定核算记载,税务机关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于个人房产,目前除了上海、重庆等试点城市有特殊规定外,大部分地区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即使评估增值,在没有相关征税政策变化时,通常不涉及因评估增值而改变计税依据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所以,房产评估增值后,要依据不同主体(企业或个人)、是否按规定核算以及当地具体政策来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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