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符合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

我名下有几套房产,一直不太清楚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怎么规定的。听说不同情况计税依据不一样,我想知道到底哪些情况才是符合规定的,免得在交税的时候出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符合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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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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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以下为您介绍符合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情况。 从价计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从价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1 - 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方面,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4%)。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相应规定。例如,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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