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工伤认定后还能重新申请吗
之前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后来又撤回了。现在有点后悔,想知道还能不能重新去申请工伤认定。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有没有时间限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些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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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工伤认定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重新申请的。 首先,咱们来说说工伤认定这个概念。工伤认定就是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判断职工受到的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的一个过程。简单讲,就是确定职工因为工作受伤了,应该得到相应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之前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距离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还没超过1年,同时又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重新申请工伤认定。这里的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也有规定,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多种情况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过,如果撤回申请是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原因,或者重新申请时已经超过了上述规定的1年时间,那么再次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而且重新申请时,要准备好充分、真实可靠的证据及相关资料,像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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