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到期日前不能行使权力吗?
我和别人签了份合同,合同里规定了某个事项的权利行使日期。现在还没到这个日期,可我遇到了些情况,想提前行使这个权利,不知道在法律上可不可以,想了解下到期日前到底能不能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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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关于在到期日前能否行使权利,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这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也就是说,如果权利的行使是附生效期限的,在期限到来之前,该权利的行使条件未成就,一般是不能行使该权利的。比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日期,在还款日期未到之前,出借人通常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明确表示在交货期限到来时不会交付货物,那么买方就可以在交货期限届满前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是提前行使了原本要到期才能行使的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对权利行使的期限进行变更,从而提前行使权利。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经过协商,同意承租方提前终止租赁,那么承租方就可以在原本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前行使终止租赁的权利。总之,一般情况下到期日前不能行使权利,但存在特殊情形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等情况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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